(2017)苏0113民初2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益群与被告南京腾垚艺企业管理中心、南京腾垚艺企业管理中心新城佳园分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群,南京腾垚艺企业管理中心,南京腾垚艺企业管理中心新城佳园分中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2494号之一原告:王益群,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帆,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晗璐,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腾垚艺企业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IMCR4N1N,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花山路8号1幢10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腾垚艺企业管理中心,委派代表:卢立富。被告:南京腾垚艺企业管理中心新城佳园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IMKTP06Q,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新尧路16号新城佳园9幢3单元105室。负责人:石学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益群与被告南京腾垚艺企业管理中心、南京腾垚艺企业管理中心新城佳园分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益群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益群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益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计506.5元,由原告王益群负担。审 判 长 陈猛人民陪审员 林宇人民陪审员 王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