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永新、陈志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永新,陈志辉,奚雪阳,林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838号申请执行人袁永新,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陈志辉,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奚雪阳,女,1990年8月19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林周洋,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天商初字第01852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陈志辉、奚雪阳、林周洋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金钱给付;11000元。但被执行人陈志辉、奚雪阳、林周洋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志辉、奚雪阳、林周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