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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马全江与刘德虎、翟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江,刘德虎,翟俊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5民初2892号原告:马全江,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刘德虎,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翟俊萍,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马全江与被告刘德虎、翟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理。原告马全江到庭参加诉讼。刘德虎、翟俊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全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2月份被告刘德虎为干工程借我现金4万元,当年10月又借款4万元,2012年1月又借36000元。2012年元月25日被告把三次借款合计打了一张总借条116000元。2015年9月25日被告和其妻翟俊萍又借1万元,翟俊萍在借条上签名。后多次催要,被告推迟还款。刘德虎、翟俊萍未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马全江提供的如下证据:1、借条两份;2、刘德虎的购房收据一份、3、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刘德虎与翟俊萍于1999年7月26日登记结婚。2012年元月25日,刘德虎向马全江出具借条,载明“今借马全江现金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元),以房产单据抵押,如还不上,做抵债。收据2005年9月15日户主刘德虎6号楼一单元502室116.0785㎡”。2015年9月27日刘德虎、翟俊萍向马全江出具借条,载明“今借马全江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保证必须10月20号前还清”。庭审中,马全江自述以现金形式支付借款,且刘德虎、翟俊萍借款后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马全江诉求刘德虎、翟俊萍向其借款,提交了二人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刘德虎几次借款数额不大,马全江主张其以现金形式支付借款,符合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及交易习惯,故可以认定马全江与刘德虎、翟俊萍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刘德虎、翟俊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马全江诉求刘德虎、翟俊萍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刘德虎、翟俊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德虎、翟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马全江借款1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刘德虎、翟俊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蕾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郝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祥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