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杰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4刑初11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杰,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杰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培旺、李艳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杰与董某(已判刑)等人共同出资,以深圳市三一共创科技公司的名义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医院(简称三灶医院)签订CT投资合作合同,约定由深圳市三一共创科技公司出资购买CT机,医院方提供场地,合作经营CT项目,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成。2006年2月14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人刘杰等人购置一台GE全身螺旋CT机,放置在三灶医院由放射科CT室负责操作运行,先后派驻员工张某、罗某等人配合放射科CT室负责人即陈某(已判刑)操作上述仪器。在合作经营期间,被告人刘杰等人向时任三灶医院院长谢某、放射科负责人陈某(已判刑)等人多次贿送钱款。具体为: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刘杰等人为获得三灶医院的支持配合和顺利拨付费用,向三灶医院院长谢某多次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84,000元。2007年11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杰经董某茂商议,为鼓励三灶医院临床医生多开CT单,获取更多利益,以“劳务费”、“单某费”等名义给予放射科CT室负责陈某明以及开单医生好处费。其间,被告人刘杰通过其账户陈某明转账人民币1万元,其余均董某茂通过其账户转账操作,上述“劳务费”、“单某费”共计人民币227,28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杰为谋取不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杰在行贿罪中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杰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杰以行贿罪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被告人刘杰亦无异议。另查明,三灶医院系隶属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的事业单位。2004年12月20日,医疗系统进行机构改革,将原三灶管理区人民医院(同济医院)、区妇幼保健院、金湾区三灶医院、原三灶管理区卫生防疫站合并为三灶医院(同时挂牌金湾区妇幼保健院),保留事业单位性质。2011年10月9日,金湾区基层医疗卫生系统进行改革,三灶医院同时挂牌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属政府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隶属金湾区卫生局管理。谢某于2005年7月7日起任金湾区妇幼保健院院长、三灶医院党支部委员兼书记,2006年8月24日起任三灶医院院长,2012年7月27日被免去三灶医院党支部书记职务。陈某系三灶医院合同制职员,于2005年9月份开始在三灶医院工作,为放射科工作人员,2013年5月8日担任放射科副主任,负责CT室、X光室的管理工作。又查明,2016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尾东村260号“深福旅租”日租房旅馆201房抓获被告人刘杰。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以对非国家工作员行贿罪,对董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杰的供述;2.证人谢某、董某、陈某、陆某、蓝某的证言;3.到案情况说明;4.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材料;5.三灶医院性质证明材料;6.谢某、陈某任职证明材料;7.珠海市金湾区三灶医院、珠海市金湾区妇幼保健院CT投资合作合同、补充协议;8.辨认笔录及照片;9.三灶医院CT机费用支付情况汇总表格;10.银行转账记录;11.三灶医院正式职工及外聘职工花名册及加班费情况等说明;12.企业工商登记资料;13.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14.三灶医院CT开单明细表;15.门诊日志登记册、影像记录本;16.CT机款项支付票据;17.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撤销/删除表;18.本院(2016)粤0404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书》。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为谋取不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对非国家机关行贿罪作出修改,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规定,并对行贿罪中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量刑规定更为严格,本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自2015年11月1日起)之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对被告人刘杰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杰在行贿罪中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对行贿罪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杰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杰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杰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 金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人民陪审员 陈颖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大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