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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申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蕾、王东来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72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东来,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蕾(王东来之女),女,1982年7月30日出生。申请再审人王东来、王蕾因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2行终11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根据以上规定,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下简称东城公安分局)具有对本辖区内侵犯人身权利,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职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根据东城公安分局提供的询问笔录、诊断证明等证据,朱永泉故意伤害王东来、王蕾身体的违法事实足以成立。由于2014年1月1日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序鉴定标准》对人体损伤程度的标准进行调整,按照新的伤情鉴定意见,王东来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故东城公安分局在办理撤销刑事案件手续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朱永泉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京公东行罚字[2014]003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被撤销后,东城公安分局根据朱永泉的违法行为及一般情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京公东行罚字[2015]004345号(以下简称4345号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处罚幅度并无不当。东城公安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被处罚人履行了告知程序,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向被处罚人及受害人履行了送达程序,程序合法。综上,被诉4345号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王东来、王蕾主张东城公安分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存在拖延办案、不及时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等意见属于刑事侦查程序范围,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审理权限范围。关于王东来、王蕾主张东城公安分局在伤情上作假,第二次伤情鉴定伤口由10厘米变成了6.6厘米的主张,从鉴定书中可以看到,病历摘抄描述为10厘米,检验所见疤痕为6.6厘米,本院认为,该描述系对同一伤痕不同时间的客观表述,且鉴定依据的诊断证明、照片等鉴定材料完全相同,不存在伤口变短的情形,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王东来、王蕾主张朱永泉没有被实际拘留,东城公安分局拿不出来朱永泉生活不能自理、有严重疾病的鉴定证明的问题,本院认为,此问题涉及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不属于本案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范围,故对该问题不予审查。关于王东来、王蕾主张东城公安分局一直不给其证据材料,致使王东来、王蕾错过了刑事自诉的时间,本院认为,上述事项不属于本案中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范围,不予审查。王东来、王蕾提出的“请求判决东城公安分局追究朱永泉的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未在一审诉讼中提出,且超出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不予审查。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东来、王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东来、王蕾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东来、王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