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台江区金士顿照明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68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万象城V3栋。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台江区金士顿照明电器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南方花园*号楼*层****号店,经营者项有勋。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台江区金士顿照明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志伟审 判 员 李瑞钦审 判 员 潘 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金凤书 记 员 施国琴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