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破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破申27号申请人:中国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36号。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珏涵,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頔,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申请人中国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公司)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高新技术公司于1984年11月5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是1000001000252,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6500000元,股东为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上海华源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莱斯特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煤炭批发经营(有效期至2006年6月30日)。一般经营项目:高新技术的投资及相关产品的开发、推广、应用;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产品销售;智能楼宇系统的研制、开发、安装、调试、管理;环保设备、环保项目的开发、转让及产品销售;进出口业务;传感器及变送器、仪器仪表、通讯器材、监控器材、节能器材、电子设备、黑色金属、化工材料、炉料、轻工产品、针纺织品、日化产品、日用百货的销售;工程装修;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沪SJ(2013)1568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5)8572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6)10125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7)9920号《审计报告》分别显示,截至2012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高新技术公司审计后的公司资产总计83396584.68元,负债总计142193314.74元,所有者权益合计-58796730.06元,已属资不抵债。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高新技术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一、2016年11月1日以后,下列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1)市级以上(含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现高新技术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债务人,具有申请人资格。现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高新技术公司向我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依法应予受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中国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邹明宇审 判 员 高春乾代理审判员 苏汀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樊 星书 记 员 尚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