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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舟山万象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徐海舟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万象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徐海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903执518号被执行人舟山万象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同济路102号202室。法定代表人徐海舟。被执行人徐海舟,男,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6904220037,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蒲湾新村17号109室。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舟山万象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徐海舟应归还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款项2599960.1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舟山万象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徐海舟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舟山万象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徐海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