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善武、黄定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善武,黄定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491号申请执行人:胡善武,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黄定铨,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胡善武与被执行人黄定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善武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黄定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黄定栓未自觉履行。黄定栓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5000元。本院多次派员前往其家中调查、执行,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黄定栓财产。2017年8月24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定栓银行存款2649.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剩余标的22350.5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4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锦 玉审判员 胡 初 文审判员 孔 祥 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