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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康圣好与卫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圣好,卫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4民初251号原告:康圣好,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友贞,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兵,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康圣好与被告卫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圣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友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卫兵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圣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115250元及其利息损失1152.5元(自2016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时止,诉请暂计2个月),合计人民币11640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3日及6月29日,原告因中央空调安装事宜通过原告妹妹康燕的银行账户向被告卫兵转账支付中央空调设备及安装款115250元。此后,因被告卫兵无法向原告提供相应的设备,遂同意返还设备款。2016年8月22日,被告卫兵向原告出具欠款欠条,承诺于2016年10月22日前归还全部欠款。但时至今日,被告对于欠条项下欠款一直未予履行,其行为显属违约。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卫兵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康圣好因安装中央空调事宜,经朋友介绍与卫兵相识。双方口头商定由卫兵向康圣好提供中央空调设备并负责安装,合计价款115250元。2016年6月23日及6月29日,康圣好通过其妹妹康燕的银行账户分两次依约向卫兵支付上述合同价款115250元(32250元+83000元)。2016年8月22日,因无法完成空调设备的交付、安装,卫兵承诺退还已收取的合同款,并出具欠条称:今欠到安徽东箭装饰康圣好115250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22日,如逾期不还,以公园道壹号9#703房产证为抵押。至今,卫兵对上述欠条项下款项未予清偿。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款欠条、招商银行转账汇款回单、康燕的身份证、户口本、情况说明及本院制作的谈话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款欠条、银行汇款回单、康燕的情况说明能够清晰地反映原被告之间因合同纠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状态。被告在出具欠款凭证后,至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显属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卫兵清偿欠款11525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逾期次日起(2016年10月23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卫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康圣好欠款115250元及该款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28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4648元由卫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本刚人民陪审员  雷安建人民陪审员  刘腊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晓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