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正琼与黄国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琼,黄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927号申请执行人:张正琼被执行人:黄国清本院在执行张正琼与黄国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黄国清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国清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黄国清的银行存款19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宾志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