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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正琼与黄国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琼,黄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927号申请执行人:张正琼被执行人:黄国清本院在执行张正琼与黄国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黄国清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国清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黄国清的银行存款19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宾志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