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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权培高与孙万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培高,孙万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晋1121民初542号原告:权培高(小名权东和),男,汉族,山西省文水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蓓,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万根,男,汉族,,山西省文水县人,农民。原告权培高诉被告孙万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权培高及其代理人张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万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权培高诉称,2012年8月2日,文水县下曲镇南贤村村委会将本村张家埝地西面的1.69亩土地承包给原告,并签订协议一份,承包期为2012年8月10日至2042年8月10日,承包费为4056元。,原告依照协议将承包费已经交付。2016年3、4月间被告孙万根在原告的上述承包地里种植农作物及树木,原告与被告沟通无果,村委阻止不成。2017年4月7日原告又与被告理论,但被告将原告打伤。现请求判令被告孙万根将栽种在原告上述承包地里的植物移除,回复土地原貌,停止对原告承包地的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孙万根未答辩。原告代理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所举证据确认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文水县下曲镇南贤村对原告权培高小名为权东和的证明;2、文水县下曲镇南贤村村委会与原告承包地的协议一份;3、证明土地现状的照片8张等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8月2日,文水县下曲镇南贤村村委会将本村张家埝地西面的1.69亩土地承包给原告权培高,并签订协议一份,承包期为2012年8月10日至2042年8月10日,承包费为4056元。原告依照协议将承包费已经交付。2016年3、4月间原告发现被告孙万根在上述承包地里种植农作物及树木,原告与被告沟通无果,村委阻止不成。直至起诉之日,被告孙万根仍然占用原告的上述承包地。本院认为,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孙万根行为侵犯了原告权培高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万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栽种在原告上述承包地里的植物移除,停止对原告承包地的侵害,排除妨碍,回复土地原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孙万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成志宇人民陪审员郝丽娟人民陪审员田晓荣二Ο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李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