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行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杨荣宝与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宝,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738号原告杨荣宝,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宝诉被告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宝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荣宝负担。审 判 长 孙焕焕人民陪审员 解济民人民陪审员 范丽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