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9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方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090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福园小区20栋一楼。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某,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慈溪市。被告:方某某,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