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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执174号宋艾英申请麻阳虹瑞湘葛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艾英,麻阳虹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宋艾英,女,1968年8月1日出生,住麻阳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麻阳虹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麻阳苗族自治县岩门镇平原村。法定代表人:王群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艾英与被执行人麻阳虹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艾英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阳苗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麻劳仲案字(2017)第1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舒 杰审判员 谢 钧审判员 周尚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茂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