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4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哲哲与李黎明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哲哲,李黎明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4796号原告:黄哲哲,女,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李黎明,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黄哲哲与被告李黎明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黄哲哲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哲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哲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哲哲负担。审 判 员 干闻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楚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