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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9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焕华、郭於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焕华,郭於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9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陈焕华,男,1958年2月8日生,汉族,务工,住全南县,被执行人郭於民,男,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全南县(农业银行对面的阳光快餐店),申请执行人陈焕华与被执行人郭於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赣0729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於民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於民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郭於民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729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贻林审判员  黎 翔陪执员曾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