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博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博兴县正大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博兴县正大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驻地:博兴县博城二路399号。法定代表人:郭文松,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正大新材料有限公司,驻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办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5行审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广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