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20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交通庭。被执行人: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名流公馆1幢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575906856。法定代表人:郑诚松,董事长。陈艳芳与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629元,由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交通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陈艳芳申请强制执行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伟显审 判 员 许冬生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林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