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3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奇林、朱艳与赵相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奇林,朱艳,赵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3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杨奇林,男,汉族,1976年10月19日出生,务工人员,住新疆阿勒泰市。申请执行人:朱艳,女,汉族,1981年9月8日出生,从事销售工作,住新疆阿勒泰市。被执行人:赵相珍,女,汉族,1954年6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奇林、朱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相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就本案案款的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奇林、朱艳与被执行人赵相珍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奇林、朱艳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4323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杨 志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