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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崔新庄与合阳惠仁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新庄,合阳惠仁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4民初1441号原告:崔新庄,男,汉族,中专文化,干部,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被告:合阳惠仁医院。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金水路路西。法定代表人:郭天新,该医院院长。原告崔新庄与被告合阳惠仁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崔新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郭天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新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元月5日,被告因扩大医院规模向我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资金借贷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为15%,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协议签订后,原告将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汇入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5000元,利息付至2015年元月4日,对借款本金未予偿还。诉讼中,被告于2017年8月9日支付利息2万元。被告合阳惠仁医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以其现无力偿还借款本息,要求延期履行。本院认为,原告崔新庄与被告合阳惠仁医院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合阳惠仁医院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崔新庄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5年1月5日起计算至执行清结之日止,含2017年8���9日已支付利息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合阳惠仁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双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英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