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破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志录、常山宸业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志录,常山宸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破申4号申请人:方志录,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委托代理人:陈秀仙,系申请人方志录妻子。被申请人:常山宸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青石镇大塘后村。法定代表人:肖时铁。2017年3月6日,申请人方志录以被申请人常山宸业服饰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常山宸业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被申请人常山宸业服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常山宸业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在常山县工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住所地为常山县青石镇××村,法定代表人:肖时铁。申请人方志录系被申请人常山宸业服饰有限公司厂房出租人,双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10月31日被我院作出(2016)浙0822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至2016年10月31日止租金77917元及后续租金、利息损失等,但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另查明,被申请人还欠徐小羊等21人191349元。被申请人所有的机器设备、存货等资产评估价122777元,在执行程序中两次拍卖均流拍。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在常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在册的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法应予破产清算。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方志录对被申请人常山宸业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叶根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玉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