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1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洪状与李淑坤、王德文、杜守金、邵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状,李淑坤,王德文,杜守金,邵国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1104号之一原告:孙洪状,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李淑坤,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王德文,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杜守金,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邵国福,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孙洪状与被告李淑坤、王德文、杜守金、邵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孙洪状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洪状以原、被告达成和解还款计划,暂不要求法院处理,如果被告不按还款计划还款,原告再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洪状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孙洪状负担。审判员 吴军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平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