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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与徐秀利、迟萍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徐秀利,迟萍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岚,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日康,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秀利,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静竹街。被执行人:迟萍岩,女,住大连市甘井子区静竹街。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徐秀利,迟萍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4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中民初字第4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希宏审判员  纪春纲审判员  王京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