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7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2017)沪02民辖终753号更正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753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对上诉人何福荣、林倚山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等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70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上诉人名称“原审被告:林倚山”、“何福荣上诉称”部分,内容文字上有遗漏,应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倚山”、“何福荣、林倚山上诉称,……”故予更正,现裁定如下:将“原审被告:林倚山”、“何福荣上诉称”更正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倚山”、“何福荣、林倚山上诉称,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分别在广东省番禹区及福建省福安市,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分别移送广东省番禹区及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项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