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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114-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14-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本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劳动报酬及赔偿金,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有案款1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案款150万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39220104000514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梦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