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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4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4851薛成军与陈兆华、龚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成军,陈兆华,龚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4851号原告:薛成军,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陈兆华,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龚书华,女,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原告薛成军诉被告陈兆华、龚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8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成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成军撤回对被告陈兆华、龚书华的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薛成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