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4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4851薛成军与陈兆华、龚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成军,陈兆华,龚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4851号原告:薛成军,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陈兆华,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龚书华,女,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原告薛成军诉被告陈兆华、龚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8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成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成军撤回对被告陈兆华、龚书华的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薛成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