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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执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桂平、江西井冈山融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平,江西井冈山融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桂平,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融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拿山乡贵溪村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065。申请执行人黄桂平与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融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融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6)赣0881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桂平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融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融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仅有位于江西省井冈山市拿山乡贵溪村村委的一栋厂房及机器设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查封该厂房及机器设备。因该厂房及机器设备价格远超本案执行标的,一时难以处置。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黄桂平释明,其同意本院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29465元,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6)赣0881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人民陪执员张小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雪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