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建华申请执行胡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胡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胡晨,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李建华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4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胡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自行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胡晨欠申请执行人李建华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胡晨在2017年9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被执行人胡晨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三、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00元,由被执行人在2017年9月20日前向本院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蔡崇国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