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华东电气集团大同华泰销售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华东电气集团大同华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华东电气集团大同华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法人代表谢钰,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钱给付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证,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686600元,案件受理费19710元,执行费19266元,共计1725576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等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20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白向东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书记员 王 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