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执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诉袁维维、XX、袁茂廷、王少鹏、许国晓、李克健、羡单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29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负责人:闫晖。被申请人:袁维维被申请人:XX被申请人:袁茂廷被申请人:王少鹏被申请人:许国晓被申请人:李克健被申请人:羡单单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与被申请人袁维维、XX、袁茂廷、王少鹏、许国晓、李克健、羡单单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申请2017年8月24日将袁茂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大营支行XXX账户已冻结1.11元、将中国民生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XXX账户已冻结100.99元、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新华街营业所XXX账户已冻结0.57元、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大营镇支行XXX账户已冻结1391.94元、将中国农业银行枣强县大营分理处XXX账户已冻结28.84元(轮候)、2017年8月24日将李克健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大营支行XXX账户已冻结23.25元(轮候)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大营镇支行XXX账户已冻结126.91元、将衡水银行大营支行XXX账户已冻结1元、将衡水银行枣强支行XXX账户已冻结574.74元、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大营支行XXX账户已冻结4.51元、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XXX账户已冻结0元、将XXX账户已冻结0元、将王少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大营支行XXX账户已冻结1553.67元、2017年8月24日将王少鹏中国民生银行衡水红旗大街支行XXX账户已冻结98.65元、将中国农业银行枣强县大营分理处XXX账户已冻结94.96元(轮候)、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大营镇支行XXX账户已冻结25.93元、将衡水银行大营支行XXX账户已冻结49.68元、将中国银行枣强大营支行XXX账户已冻结174.50元、2017年8月24日将许国晓中国民生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XXX账户已冻结58.84元、2017年8月24日将袁维维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XXX账户已冻结123.36元、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大营支行XXX账户已冻结6.43元、将中国民生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XXX账户已冻结36.43元、将中国民生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XXX账户已冻结17.47元、将衡水银行枣强支行XXX账户已冻结1元、2017年8月24日将XX中国农业银行枣强县大营分理处62×××67账户已冻结1.73元(轮候)将中国民生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XXX账户已冻结1.15元。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