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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民终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余令因与被上诉人陈殿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余令,陈殿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1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余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殿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东(陈殿华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智伟。上诉人李余令因与被上诉人陈殿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7)辽1422民初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陈殿华在诉状中自诉:“经乡、村相关部门与原告协商,由原告为被告建房”,依合同相对性,应查清与陈殿华形成建房合同的相对人是谁,陈殿华应向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建昌县人民法院(2017)辽1422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建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余令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郭逸群审判员  牛广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 霄本裁定书所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