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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诉钟桂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钟桂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56号。法定代表人:姜庆涛,行长。被执行人:钟桂娟,女,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镇林杖子村东沟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钟桂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申请人的债权的实现,需等待对被执行人房产的评估、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永林审 判 员  刘泽森代理审判员  庞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泽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