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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呷哈阿尔犯危险驾驶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呷哈阿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551号被执行人呷哈阿尔,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雷波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关于被执行人呷哈阿尔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川1529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以呷哈阿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对该判决的罚金移送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呷哈阿尔已缴纳罚金三千五百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呷哈阿尔已自动履行罚金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1529刑初64号刑事判决罚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