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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097号原告:刘某。被告:艾某。原告刘某与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艾某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任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