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097号原告:刘某。被告:艾某。原告刘某与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艾某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任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