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赵金辉、李长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辉,李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赵金辉,男,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李长生,男,汉族,1979年7月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赵金辉与被执行人李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金辉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4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503执3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其他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连军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俊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