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炳亭与被执行人马盼、李治芳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亭,李治芳,马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执35号申请执行人李炳亭,男,成年,汉族,山东省。被执行人李治芳,男,成年,汉族,雄县。被执行人马盼,男,成年,汉族,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炳亭与被执行人马盼、李治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马盼、李治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炳亭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永辉审 判 员 郭中波人民陪审员 及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泽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