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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强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办事处、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东门村民委员会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办事处,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东门村民委员会,福州市晋安区桂花香休闲保健部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3557号原告:刘强,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负责人:郑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智意,福建竞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东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六一路280号。负责人:杨金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桂花香休闲保健部,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桂香新村10-11座综合二层。负责人:林世光。原告刘强与被告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办事处、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东门村民委员会、福州市晋安区桂花香休闲保健部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强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计50元,由刘强负担。审判员  陈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