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彭启凯与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启凯,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3民初284号原告:彭启凯,男,住宁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朿传智,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东,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徐源,男住宁陕县。原告彭启凯与被告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彭启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启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尹礼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