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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水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水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终34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水城,男,1984年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漳浦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山县看守所。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水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闽0626刑初8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水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追缴被告人陈水城非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水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水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陈水城在本院审理期间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水城撤回上诉。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6刑初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永红审判员  庄永明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少玲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