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洪金库、洪���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金库,洪维转,黄秀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金库,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维转,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黄秀敏,女,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洪金库因与被上诉人洪维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1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洪金库上诉称,其长期在晋江市生活,已连续居住多年,晋江市是其经常居住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洪维转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洪金库及原审被告黄秀敏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霞溪塔美新村,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洪金库上诉提出其经常居住地为晋江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金顺审 判 员 董丽珠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骁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