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云与被执行人李榆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云,王志飞,李榆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2760号申请执行人白云,男,汉族,1956年6月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志飞,男,汉族,1957年8月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榆霞,女,汉族,1959年6月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白云与被执行人李榆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8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履行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8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蔺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