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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武卿、王利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武卿,王利娟,史腾辉,刘彦,史日辉,黄文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刑初4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武卿,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宁波市海曙天下藏工艺品店经营者,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国权,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利娟,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宁波市海曙天下藏��艺品店主管,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同年8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孙晗,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史腾辉,男,1996年1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宁波市海曙天下藏工艺品店员工,住江西省丰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彦,男,1988年4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宁波市海曙天下藏工艺品店员工,住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史日辉,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于江西��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宁波市海曙天下藏工艺品店员工,住江西省丰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文卿,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宁波市海曙天下藏工艺品店员工,住江西省丰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7]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武卿、王利娟、史腾辉、刘彦、史日辉、黄文卿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1、被告人黄武卿、王利娟、史腾辉��刘彦、史日辉、黄文卿及辩护人张国权、孙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武卿租借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新华书店内二楼部分营业场地经营宁波市海曙天下藏工艺品店(个体工商户),由被告人王利娟负责店内日常管理(黄武卿之妻),先后雇佣被告人史腾辉、刘彦、史日辉、黄文卿为销售员,通过刊登广告、发布微信公众号、电话推销等方式发布虚假信息,获取不特定多数被害人信任,然后隐瞒真实材质,谎称纯银或金包银材质,将通过不正规途径购进的铜锌或铜镍等合金成分的各类纪念币推销给各被害人,从而获取非法利益。2017年1月6日,该工艺品店被公安机关查封,同时在仓库内查扣部分待售纪念币。经查,被告人黄武卿、王利娟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82000余元;被告人史腾辉、刘彦、史日辉、黄文卿分别于2014年6月、2015年5月、2016年8月、2016年10月开始参与共同犯罪,犯罪金额分别为人民币76000余元、人民币67000余元、人民币34000余元、人民币22000余元。具体如下:1、2013年9月,将《毛某纪念金币大全》两套推销给被害人陈某(1948年出生),骗得人民币5980元;2015年11月,将《2022冬奥会纪念币》1套推销给被害人陈某,骗得人民币1680元;2016年1月,将《徐某十二生肖纪念币(贺岁版)》1套推销给被害人陈某,骗得人民币990元;2016年5月,将《G20杭州峰会纯金银纪念币》1套推销给被害人陈某,骗得人民币1980元;2016年5月至11月期间,将《文革邮票金砖大全》1套推销给被害人陈某,骗得人民币1980元;2016年11月,将《国宝熊猫纯银纪念大全》1套推销给被害人陈某,骗得人民币1980元。2、2014年10月,将《毛某梅���纪念币》1套推销给被害人冯某2(1960年出生),骗得人民币2980元;2015年11月,将《千秋伟业纪念币》1套推销给被害人冯某2,骗得人民币1680元;2016年9月,将《黄金版2016纪念金评级大全纪念币》1套推销给被害人冯某2,骗得人民币1080元;2016年12月,将《毛某金玉像》1套、《邓某金玉像》1套推销给被害人冯某2,共骗得人民币3360元。3、2014年11月,将《徐某十二生肖纪念币》两套推销给被害人任某(1978年出生),骗得人民币5960元;2016年8月,将《G20杭州峰会纯金银纪念币》1套、《黄某十二生肖金银大全》1套推销给被害人任某,分别骗得人民币1980元、1680元;2016年12月,将《亚投行创始国纪念金条大全》1套推销给被害人任某,骗得人民币1980元。4、2015年5月,将《圆明园十二生肖兽首纪念币》1套推销给被害人江某(1959年出生),骗得人民币2990元;2016年5月将《亚投行57成员国纯金大套纪念币》1套推销给被害人江某,骗得人民币约3900元;2016年10月,将《金鸡纳福纪念币》1套推销给被害人江某,骗得人民币300元。5、2015年7月,将《伟大胜利金币(开国将帅)》两套推销给被害人丁某(1940年出生),骗取人民币3960元;2016年11月,将《黄某十二生肖金银大全》1套、《国宝熊猫纯银纪念大全》1套推销给被害人丁某,分别骗得人民币1680元、1980元。6、2016年4月至5月期间,将《圆明园十二生肖兽首纪念币》1套、《第一二三套人民币纪念金条大全》1套、《钱业会馆纪念币》1套推销给被害人周某(1947年出生),分别骗得人民币4000余元、3000余元、598元。7、2016年6月,将《G20杭州峰会纯金银纪念币》1套推销给被害人刘某2(1955年出生),骗得人民币1980元。8、2016年夏天,将《第一二三套人民币纪念金条大全》两套推销给被害人吴某(1956年出生),骗得人民币3980元。9、2016年8月,将《G20杭州峰会纯金银纪念币》1套推销给被害人张某1(1968年出生),骗得人民币1980元。10、2016年8月至9月期间,将《G20杭州峰会纯金银纪念币》1套、《黄某十二生肖金银大全》1套、《钱业会馆纪念币》1套推销给被害人张某2(1949年出生),分别骗得人民币1980元、1680元、598元;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将《至尊十二生肖纪念大全纪念币》1套、《十二生肖祈福纪念大全》1套推销给被害人张某2,分别骗得人民币300元、900元。11、2016年12月,将《钱业会馆纪念币》1套推销给被害人林某(1950年出生),骗得人民币598元。12、2016年12月,将《金鸡纳福纪念币》两套推销给被害人沈某(1946年出生),骗得人民币700元。13、2017年1月,将《G20杭州峰会纯金银纪念币》1套、《毛某至尊金玉像》1套推销给被害人王某1(1949年出生),分别骗得人民币1980元、1680元。14、2017年1月,将《金鸡纳福纪念币》三套推销给被害人朱某1(1933年出生),骗得人民币1050元。15、2017年1月,将《观音赐福金银纪念币》1套、《全堂佛纪念币》1套推销给被害人罗某(1937年出生),分别骗得人民币1680元、1980元。16、2017年1月,将《黄某十二生肖金银大全》1套推销给被害人朱某2(1944年出生),骗得人民币168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武卿、王利娟已退赔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武卿、王利娟、史腾辉、刘彦、史日辉、黄文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1、沈某、朱某1、张某1、丁某、罗某、江某、任某、冯某2、林某、朱某2、吴某、���某、刘某2、张某2、周某的陈述,证人王某2、励波的证言,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培训记录本,热线本等各类记录本,收款收据,收藏票,检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截图,报刊广告,微信公众号截图,各类证书,POS机绑定信息,银行明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暂扣款票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武卿、王利娟、史腾辉、刘彦、史日辉、黄文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结伙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武卿、王利娟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史腾辉、刘彦、史日辉、黄文卿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武卿、王利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史腾辉、刘彦、史日辉、黄文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从轻处罚。史日辉、黄文卿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黄武卿、王利娟、史腾辉、刘彦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没收。王利娟、史腾辉、刘彦、史日辉、黄文卿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宣告缓刑。黄武卿的辩护人提出黄武卿能主动退还赃款,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建议对黄武卿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采纳。王利娟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未受到欺骗产生错误认识,本案系单位犯罪,不应认定王利娟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黄武卿、王利娟等人通过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虚构所销售纪念币的材质,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被害人系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且���波市海曙天下藏工艺品店为个体工商户,诈骗罪亦未规定单位犯罪,故对王利娟应以自然人诈骗犯罪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定罪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王利娟的辩护人提出王利娟能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黄武卿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利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史腾辉、刘彦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史日辉、黄文卿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武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利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史腾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刘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史日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黄文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作案工具各种纪念币共计47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彦波人民陪审员  华爱丰人民陪审员  叶胜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詹秋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