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龙井市通天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与李东哲、朴玉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井市通天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李东哲,朴玉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69号原告:龙井市通天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龙井市。法定代表人:宛圣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宛占江,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延吉市。被告:李东哲,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龙井市。被告:朴玉锦,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龙井市。本院审理原告龙井市通天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哲、朴玉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龙井市通天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井市通天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井市通天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694元,退还给原告龙井市通天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龙井市通天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银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靖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