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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唐兴敏与唐金瑶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兴敏,唐金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唐兴敏,女,1993年9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唐金瑶,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法民初字第02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唐金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金瑶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唐兴敏的借款136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唐金瑶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金瑶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现申请执行人唐兴敏与被执行人唐金瑶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金瑶于2018年2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唐兴敏的借款13600元及相应利息。目前借款未到约定的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唐兴敏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16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