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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赖炽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3刑初106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炽锋,男,1985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同年8月9日被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罗明生、王振彪,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公诉机关以穗增检诉刑诉[2017]1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炽锋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4日5时许,被告人赖炽锋驾驶粤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途径派正公路派潭镇教育南路路口时,与在人行横道上的被害人何某1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何某1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何某1符合钝性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赖炽锋报警。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被告人赖炽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炽锋具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赖炽锋在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被告人赖炽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炽锋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赖炽锋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炽锋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论述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赖炽锋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最高人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炽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伯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蕾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