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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77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华隆橡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华隆橡塑有限公司,李司修,李江汶,李燕霞,广饶润星化工有限公司,李效忠,李珊珊,东营市鑫弘化工有限公司,李在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7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王镇迎春路花园别墅26-27号。法定代表人:李圣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华隆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新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司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司修,男,194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江汶,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燕霞,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润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李桥西村299号。法定代表人:李效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效忠,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被执行人李珊珊,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市鑫弘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韩桥村。法定代表人:李在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在圣,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华隆橡塑有限公司、李司修、李江汶、李燕霞、广饶润星化工有限公司、李效忠、李珊珊、东营市鑫弘化工有限公司、李在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24400元,含案件受理费19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5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封被执行人李江汶所有的位于广饶县华泰东方威尼斯小区一期A区21/1-302楼房一套。案件审理阶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珊珊所有的位于广饶县阳光花园南区11号楼一单元三层西户、证号为20132464的房屋一套进行财产保全查封;已对被执行人李江汶所有的位于广饶县华泰东方威尼斯小区A区21号楼东一单元三、四层西户、证号为广饶20150472的房屋一套进行财产保全查封;已对被执行人邓树堂所有的位于广饶县广饶新天地文化商务中心南段8-6号房、证号为广饶20151287的房产一处进行财产保全查封;已对被执行人东营市鑫弘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该公司院内的门卫用房两间、900平方米大车间一座、160平方米小车间一座、平方六间、650平方米仓库一座进行财产保全查封;已对被执行人东营市华隆橡塑有限公司所有的轮胎模具三百套、成型机十五套、密炼机一台进行财产保全查封;已对被执行人广饶润星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密炼胶车六台、立式切胶机一台、挤出机一台、裁线机两台、成型机五台、贴合机八台、打毛机两台、打眼机一台、工程胎定型机一台、工程胎大中小模具共十五付、硫化机八台进行财产保全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23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绍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