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石启富、石站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启富,石站清,石站红,莫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91号申请执行人石启富,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侗族,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申请执行人石站清,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侗族,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申请执行人石站红,女,1992年2月17日出生,侗族,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被执行人莫玉富,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侗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石启富、石站清、石站红与莫玉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向被执行人莫玉富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莫玉富主动到法院交纳3000元,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92576.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6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民书审判员 侯孟全审判员 潘信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