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舒中安申请执行谢兴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中安,谢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舒中安,男,汉族,住四川省潼川镇。被执行人:谢兴春,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川072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舒中安与谢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8.6万元。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到被执行人谢兴春有川BFL1**号吉利美日牌小车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并锁定还将谢兴春在三台县北坝镇政府项目办的房屋拆迁款3.5万元予以扣留。且已将谢兴春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现执行到位金额0元。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武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