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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5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沈海龙与黄礼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龙,黄礼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5274号原告:沈海龙,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峰,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礼骏,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沈海龙诉被告黄礼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沈海龙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海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沈海龙负担。审判员  王建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佩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